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存档/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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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限[编辑]
- 佛道儒墨(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狀態: 解除權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巡查權
- 理由:該用戶完全不熟悉正常巡查員應該了解的方針,在該用戶新編的筆跡學、英雄、天才條目中可發現這種情形。該用戶無視Wikipedia:中立的观点及Wikipedia:非原创研究,執意以自己的觀點編寫定義,又或著在筆跡學條目中,違反Wikipedia:可靠來源大量引用了非可靠來源。甚至連最基本的維基百科條目格式都不清楚(該用戶編寫的條目,定義列沒使用粗體標明主題、使用html語法br換行),且該用戶無法分辨user子頁面跟Wikipedia計劃頁面的差異,無意中做出了破壞Wikipedia計劃頁面的舉動[1][2],巡查能力嚴重不足[3],建議先停止該用戶巡查權一段時間,待該用戶熟悉維基百科運作方式後再行開放。
- 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1年10月3日 (一) 12:42 (UTC)
- (~)補充,察看他的巡查日志,他刚开始参与巡查工作就犯了两个错误:[4]、[5],把两个不合格的条目标记为已巡查。--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12:47 (UTC)
- 目前該用戶正在筆跡學條目添加大量侵權內容,我個人認為該用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侵權,也不了解維基百科的本質--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1年10月3日 (一) 12:50 (UTC)
- 已解除。—AT 2011年10月3日 (一) 14:46 (UTC)
- Shakiestone(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狀態: 提醒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巡查豁免权
- 理由:创建了大量侵犯版权的条目:棉子糖、花生四烯酸、生物聚合物、11-脱氧皮质酮、皮质酮、孕烯醇酮、双氢睾酮、植物固醇、豆固醇、菜籽固醇、麦角固醇、激素原、L-多巴、生物反应器、细胞色素b5还原酶、细胞色素b5、高铁血红蛋白、二氢硫辛酰胺、黄素氧还蛋白、NADH脱氢酶、羟胺还原酶、自噬、岩沙海葵毒素、氨甲酰磷酸、支链氨基酸、正缬氨酸、蚯蚓血红蛋白、阿魏酸、谷氧还蛋白、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谷胱甘肽S-转移酶、谷胱甘肽还原酶、视黄醇结合蛋白质、柠檬酸合酶、顺乌头酸酶、铁氧还蛋白、铁氧还蛋白-NADP+还原酶、延胡索酸酶、肌酸激酶、Β-羟-β-甲戊二酸单酰辅酶A、铁硫蛋白、脂加氧酶、类花生酸、甘油磷酸、磷酸烯醇丙酮酸羧化激酶、水蛭素、前列环素、荧光素、肌醇单磷酸酶、肌醇三磷酸、植酸、赤藓糖、苏糖、核酮糖(以上条目目前均重写完毕)
- 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09:54 (UTC)
- (:)回應,首先说明一下情况:我创建的这些词的正文,是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的内容添加的。该网站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办,“委员会于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进行科技名词审定、公布的权威性机构”,并提出“三、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今后编写出版的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6]。现在看来,不知这个情况是否属于这个“公布”和“遵照使用”的范畴中。
- 与此同时,其他同类网站已经有先例:如百度百科,在每个科技名词前都会自动添加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应条目的内容,并声明“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如[7]。
- 目前已经重写了一小部分条目,既然提出了此问题,
就先暂时不动,需要讨论是否与维基百科政策相冲突。如果最终社区讨论认为这是侵权行为,那就说明我的解读有误,会尊重决定并全部重写这些条目的。——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45 (UTC)- 維基百科不是教材吧?而且,維基百科也不是中國的附屬機構,完全沒有必要跟隨中國的規定。—AT 2011年9月19日 (一) 11:53 (UTC)
- 请(※)注意:由于涉及页面较多,为不影响短期内维基百科条目的正常阅读,现已将所有页面重写完毕,基本上不以原内容作为来源,故已不含侵权内容。讨论将继续进行。——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20:10 (UTC)
- 請回應我提出的觀點。—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1:57 (UTC)
- 我承认維基百科不是中國(大陆或台湾)的附屬機構,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國立編譯館業为维基百科用词提供了权威的指导体系,科技学术名词方面的使用还是较为规范的。现在问题是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可否用于维基百科,也就是涉及到一个使用权的问题。——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2:27 (UTC)
- 我理解您的觀點。但是,最起碼應該添加引號,不然等同侵權。—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2:32 (UTC)
- 首先,他们的作品应该不属于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范畴,所以理论上来讲除了有自由版权的声明,否则是不可以拿来用的。当然,比较短的内容作为一个“定义”来用,例如xx对xx的定义是xxx并附上来源,我觉得问题是不大的。只要长度较小。--Ben.MQ 2011年9月20日 (二) 05:02 (UTC)
- 我理解您的觀點。但是,最起碼應該添加引號,不然等同侵權。—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2:32 (UTC)
- 我承认維基百科不是中國(大陆或台湾)的附屬機構,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國立編譯館業为维基百科用词提供了权威的指导体系,科技学术名词方面的使用还是较为规范的。现在问题是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可否用于维基百科,也就是涉及到一个使用权的问题。——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2:27 (UTC)
- 請回應我提出的觀點。—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1:57 (UTC)
- 请(※)注意:由于涉及页面较多,为不影响短期内维基百科条目的正常阅读,现已将所有页面重写完毕,基本上不以原内容作为来源,故已不含侵权内容。讨论将继续进行。——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20:10 (UTC)
- 維基百科不是教材吧?而且,維基百科也不是中國的附屬機構,完全沒有必要跟隨中國的規定。—AT 2011年9月19日 (一) 11:53 (UTC)
- Ben君所言甚是,援引簡短定義並無問題,長則不妥。另外,網頁底部明言版權所有,被控何以草率如此。然而,乃念並非畜意,亦無執於己見,提醒了事。請往後謹慎而為。—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3:38 (UTC)
- (:)回應,具体研究了一下,百度百科(作为维基百科的同行)在导入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中已加注定义的科技名词时,是“签署授权协议”的[8],如此看来,“定义”这部分还是存在版权问题的,是我此前将其误当作可转载信息了。谢谢各位维基人抽空提醒与建议。——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16:24 (UTC)
- Fu ht(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狀態: 解除权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回退員
- 理由:同時參見當前的破壞。使用回退功能回退非明顯破壞編輯,且沒有使用自定摘要功能留下編輯摘要。
- HW論 - 獻 - DC9 2011年8月11日 (四) 09:45 (UTC)
- 建議警告相關用戶,或停權。(程度未至於需要永久移去權限)-HW論 - 獻 - DC9 2011年8月12日 (五) 07:55 (UTC)
- 察閱其回退誌,多番回退非顯然破壞之編輯,可悉其未諳諸規,乃判停權四週。期內,請被控熟習諸規。期後,請移步《權限申請》,提請復權。另外,茲亦頒嚴重警告,再犯則除權而不論。—J.Wong 2011年8月13日 (六) 00:59 (UTC)
- 四週既逾,乃復其權。—J.Wong 2011年9月17日 (六) 10:28 (UTC)
- 覺得這個權限有沒有根本毫無意義,任何人都可以回退編輯。202.40.137.196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9:53 (UTC)
- 滥用权限[9][10] 解除权限。--Ben.MQ 2011年9月20日 (二) 10:15 (UTC)
- Tommyang(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星光下的人(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Rat2(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狀態: 提醒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回退
- 理由:濫用回退權利,將編輯者有效編輯貢獻視為破壞,對編輯者進行多次回退,且回退時無任何理由說明,在他討論頁面請求回退理由,也不作回應。
- Cheng520 (留言) 2011年8月5日 (五) 13:04 (UTC)
- Walter Grassroot(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且該用戶已经退出维基百科--UAL55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09:23 (UTC)
- 是啊,请管理员尽快解除他的巡查豁免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09:56 (UTC)
- 已经等了一个多星期,还没有管理员愿意处理吗?--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7月3日 (日) 13:57 (UTC)
- 是啊,请管理员尽快解除他的巡查豁免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09:56 (UTC)
- 察其用戶討論頁,可悉其侵權嚴重,茲奪其巡查豁免權。—J.Wong 2011年7月4日 (一) 05:11 (UTC)
- Sysywjel(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权
- 理由:Bencmq说过“关于医疗模板显然是有争议的编辑,User:Sysywjel直接回退千个编辑,连编辑摘要也不写。是否应该提交至WP:REVOKE申请罢免其权限呢呢,涉及面如此广,方式如此粗暴,这是最明显的编辑战。”而苹果派并没有对此进行回应。我个人是同意保留医疗模板的(当时我投了保留票),但是苹果派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方针。我在他讨论页留言请求他解释,然而他仍然没有回应。因此提出除权。
另,估计下面会有NC来说我是“当权派打手”、来打击报复什么的,在此先给大家打个预防针:虽然我支持shizhao,不同意苹果派在罢免案上的行为,但是这个除权请求和苹果派罢免书生没有任何关系。 - CHEM.is.TRY 2011年6月17日 (五) 21:10 (UTC)
- (+)贊成,Sysywjel前几天确实使用rollback功能大量回退了Sz-iwbot的编辑,请管理员尽快解除他的回退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17日 (五) 21:13 (UTC)
- (!)意見那么以上的人一定支持使用撤销功能,然后再添加编辑摘要,使用数十倍的时间才能抵消一个机器人的1600余次错误编辑?--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7日 (五) 21:25 (UTC)
- (!)意見 阁下使用User:Bencmq/Mass rollback.js,单击一次便可回退数十个编辑。只不过可供批量修改编辑摘要的User:Bencmq/rollbackSummary.js就放在Wikipedia:回退功能#批量回退的下方,想必是足够清楚的、--Ben.MQ 2011年6月17日 (五) 22:13 (UTC)
本人有兩個考慮點︰
- 一、用戶使用回退權是否無可避免;
- 二、該等編輯是否須要回退,即縱非使用回退權仍須回退。
本人並不認同書生機械人移除模板是破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確成共識,刪除後移去模板鏈並無不妥。但其後同舟君提案覆核,汪汪管理員發還重議。察蘋果派君編史,可知其退於六月二日,後於發還一日。本人認為其回退乃可視為回復原貌,使社群公平重新審視其狀。故該等回退乃為必須。然而,正如以上諸君所言。又蘋果派君獲授權之時,《回退功能》亦已載有自定義回退描述。另外,亦可留言要求書生機械人自行修復。故此,使用回退權並非無可避免。否納辯解。此等回退未應厚非。不過本人極為失望,乃君無回應用戶質詢,以致事情鬧大。雖《回退功能》及《權限申請》並無定明,但《禮儀》則曰︰「不要忽略問題本身。如果他人反對您的編輯,請出示您認為合適的理由。」可見閣下對方針及指引有欠熟悉。未熟規則而行事,實可衍出嚴重後果。鑒於該等編輯必須回退,未應厚非,茲嚴重警告,望君改善以上諸種問題。今小懲大誡,望往後不會再犯,否則或會即除不論。—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4:56 (UTC)
- AsChen(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94135354(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權
- 理由:3大原因:1.大規模回退本人有關濫用醫療模版的編輯,見[17],當中全為濫用,包括蝙蝠等,難不成要在所有的生物條目上加上醫療模版?;2.沒有在任何一次回退當中留下原因,只以機械人般的運作方式執行,缺乏對條目修繕的耐心及認識;3.在進行大規模的回退後沒有與編者作任何聯繫溝通,彷彿所作的決定是絕對無誤的。參考回退功能的指引,回退只能用於明顯的非建設性的編輯,例如破壞、被封禁用戶的編輯或用戶名字空間內的頁面。至於其他類型的撤銷(如回退增加侵權內容的編輯),請儘量附帶詳細的編輯摘要,以便日後查閱或跟進。既對工作指引不熟習,亦缺乏與人合作的耐心與誠意,此功能並不適合這類批量工作的維基人,故申請解除其有關權限。
- LokiTalk 2011年4月22日 (五) 16:23 (UTC)
- Myheimu(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巡查權、回退權
- 理由:Wikipedia:回退功能对什么可以使用回退功能,什么不應該使用回退功能有明确规定。该用户在邪教条目编辑时涉嫌泛用回退權。Dayten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4:43 (UTC)
- 君違則於先,伊退之在後,無所疑也。其後筆戰,則君亦涉其中。之違則,爾亦然,退逾三者,可禁矣。爾欲焉?茲誡兩位,無筆戰或有疏,請多留神。—J.Wong 2011年2月22日 (二) 11:17 (UTC)
- 作为举报人,本人很清楚不应该过问举报处理结果。但看到处理意见的用语,本人有几个额外的问题:
- 当事人/滥用权限受害者举报与非当事人/非滥用权限受害者举报,结果会是一样的吗?
- 本人举报的是有人涉嫌泛用回退權参与编辑战。本人作为编辑战的一方因为违反RR3已经受到惩罚。为什么在处理滥用权限举报的结论里会出现“均誡”一词?举报者在这个案例里并没有回退權,不可能也没有泛用回退權参与编辑战。Dayten (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3:32 (UTC)
- 本人感到这起滥用权限举报案的处理中,已经出现了 victim blaming 现象。Dayten (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4:02 (UTC)
- 首先,勸君勿自居為受害人,蓋爾非然。又,本人所分有異於君。本人視爾為原告而非舉報人,原告有所問題,理當同斥。至於君無端受人封禁,茲表無奈,唯封禁非懲處,敬請注意。或有遲,唯本人已留言止他人一案多審。至判辭,亦有表明誡因「無筆戰或有疏」,故所誡之處有異。重申,茲誡,再犯則可禁。—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6:43 (UTC)
- 本人并不认为自己是RR3事件和编辑战的受害者,但认为自己是其他人泛用回退權的受害者。本人对自己因违法RR3规则受到的封禁处罚并无异议。即便有异议,本人会在处理RR3的地方申诉,并且本人自知不应到这里来泛用举报程序。本人对泛用回退權的举报处理结论没有异议,也认为没有权利表示异议,但曾对结论用语有异议。但现在本人有理由相信,整个举报处理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因为根据上文,“原告”或“受害者”舉報与第三者的舉報的处理结论显然是不同的。如果这是官方答复,那本人会考虑正式提出对滥用权限举报的处理缺乏公正性。另外,本人没有回退權,因此不存在滥用回退权限这个问题。对“再犯則可禁”的警告,本人不能接受。Dayten (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8:40 (UTC)
- 首先,勸君勿自居為受害人,蓋爾非然。又,本人所分有異於君。本人視爾為原告而非舉報人,原告有所問題,理當同斥。至於君無端受人封禁,茲表無奈,唯封禁非懲處,敬請注意。或有遲,唯本人已留言止他人一案多審。至判辭,亦有表明誡因「無筆戰或有疏」,故所誡之處有異。重申,茲誡,再犯則可禁。—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6:43 (UTC)
- Symplectopedia(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Fxqf(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巡查豁免权
- 理由:创建了许多侵权条目:冷水江官员打报告为尚未毕业的儿子安排工作事件、抚顺天价U盘事件、我叔叔是金国友、小心你的小命。
- 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1月28日 (日) 10:29 (UTC)
- 今定緩期,一月三日,待《侵》審竣,斷以其決。—J.Wong 2010年12月27日 (一) 18:59 (UTC)
- 已经到1月3日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2:36 (UTC)
- 既證於管理員,乃去其權。—J.Wong 2011年1月5日 (三) 15:42 (UTC)
逾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编辑]
- 正打算來申请除权,就發現已經完成。效率真高... ochloese via tmpA 2011年8月11日 (四) 05:52 (UTC)
- Suiseiseki(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Tony419c(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Shinrry(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Caoning(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Liangent-bot-uploader(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LuHungnguong(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Welcomebot(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TroubleKid(對話頁 | 用户貢獻)
已封禁或除权用户覆审[编辑]
- Sysywjel(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Sysywjel(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已经等了一个多星期,还没有管理员愿意处理吗?--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7月3日 (日) 13:57 (UTC)
- 鑒非因所授權限致封,亦無關於此,決不奪其權。請君今後謹言慎行。君已為第二次遭提案至此。望年內不須再見爾名於此。—J.Wong 2011年7月7日 (四) 05:50 (UTC)
- Sameboat(對話頁 | 用户貢獻)
請辭或棄去無用權限[编辑]
- NEW11AU(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Yiken(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Rockpelt(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AT(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Bencmq(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Hnusazeig(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Rat2(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Justincheng12345(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Aoke1989(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燈火闌珊處(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Waihorace(對話頁 | 用户貢獻)
- 多个
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Liangent 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Zhxy_519 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Kuailong/第2次 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Hat600